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