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 申请人可以在名册中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协商后,指派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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