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 申请人可以在名册中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协商后,指派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