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考核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