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进行庭审旁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