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