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检测、评估的,由财政拨款的鉴定、勘验、检测、评估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勘验费、检测费、评估费。 受援人胜诉后,应当向有关机构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