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国家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法负有赔偿和支付义务的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