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高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但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水平; (二)申请事项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辅助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三)争议标的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