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开展辅助性法律援助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