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下列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为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权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