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有胜诉可能和执行可能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没有胜诉可能和执行可能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辅助性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后,受援人应当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并缴纳受理费六百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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