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九条 受援人通过辅助性法律援助获得收益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八;调解、和解结案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五。 前款规定缴纳款项应当在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纳入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专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