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五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五十条 辅助性法律援助的启动资金由财政拨付。 开展辅助性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辅助性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及其它必要开支。 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