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法律援助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