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受援人通过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法律援助费用,并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两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