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市社区工作站不按规定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