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 (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不尽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 (三)收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不勤勉尽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律师协会予以纪律处分。 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