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将符合辅助性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告五个工作日。 公告期间,律师提出代理该案件,并经申请人同意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收费办法和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公告期满后,没有律师提出代理该案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辅助性法律援助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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