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或者作出审查起诉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相关文书。 仲裁机构对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在调解或者作出仲裁裁决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副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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