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司法、劳动、工商、档案、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取、打印档案资料、出具证明所涉及的费用及相关材料的复制、复印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