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 (一)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予以除名; (二)律师被暂停执业的,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三)律师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除名,但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四)非律师的法律援助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