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林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