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市、区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