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扑灭病虫害,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不接受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依法进行的检疫检验,携带、运输受危险性病虫害感染的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 (三)发生森林病虫害而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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