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