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违法者补种林木或者除治、扑灭森林病虫害,被责令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