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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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的...
第十一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规划所确定的标准要求,鼓励和组织个人、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各种形...
第十二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属情况...
第十三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
第四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市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并纳入法定图则的生态...
第十四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禁止砍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
第五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
第十五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第六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并编制相关图则,经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
第十六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气候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对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
第八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全市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应当不低于林业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养林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生态公...
第十八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在林区内开设防火...
第九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风固沙林、风景林和森林公...
第十九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接到森林火警或者火...
第二十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林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森林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与改造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林木良种,按照混交林的标准合理搭配树种,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境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检疫,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扑...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其所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规...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滥伐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未造成...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市、区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扑灭病虫害,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违法者补种林木或者除治、扑灭森林病虫害,被责令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