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