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异地营造同等面积、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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