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区、镇人民政府委任,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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