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区、镇人民政府委任,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