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在林区内开设防火隔离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