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在林区内开设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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