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全市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应当不低于林业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养林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生态公益林规划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对树林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对不符合生态公益林要求的林木,应当逐步予以更新、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