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风固沙林、风景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 生态公益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