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视为森林特别防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