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与改造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林木良种,按照混交林的标准合理搭配树种,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林设计方案必须具有相应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新造幼龄林、中龄林及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区,由当地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