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扑灭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使用灭虫剂或者其它药剂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