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气候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对森林防火设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