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并编制相关图则,经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并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调协。\ 生态公益林规划批准后,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设立地界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