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 规划和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