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市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并纳入法定图则的生态公益林,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要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