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公司、个人承担,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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