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规划所确定的标准要求,鼓励和组织个人、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植树后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3. 管理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