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经审核的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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