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属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种、树种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图表、摄影及电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登记制度。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