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已经依法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可以不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进行处罚,由区主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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