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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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第十八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区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 第二十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活动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数量,集中设置可回收...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结...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统筹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作业时间和路线,避免交通拥... 第三十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可回收物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交由再生资源回收...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编制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厨余垃圾应当主要采用产沼、制肥等生化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全量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未取得特...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害垃圾应当集中存放至有害垃圾贮存点,定期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根据植物特性移植栽培;没有移植价值或者无法移植的,作为日常废弃的...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绿化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将绿化垃圾枝叶粉碎后通过堆肥或者作为生物质燃料等方式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 第四十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产生...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货运、快递等企业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促...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五条 商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四十七条 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区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垃...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四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四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市民开放... 第五十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职责或者业务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二条 每年11月8日为垃圾减量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志愿者或者专业人...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五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督导员工作规范,由区主管部门和街...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生活垃...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的成分、产生量等进行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理有关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绿色物业管理评价体系,并将物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志愿者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开...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将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六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 第六十九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配备相... 第七十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区...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配备相应处... 第七十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零售经营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或者奖励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追缴所骗取的资金,并按照所骗取资金... 第七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用化学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的药品药具及其包装物、杀虫剂... 第七十五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