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