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