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志愿者或者专业人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