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将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违约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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